上海市環境監察總隊對其生產場所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VOCs廢氣未采取收集處理措施,車間內存在明顯的油漆異味,且車間大門敞開,VOCs廢氣直接外排,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作出責令立即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的行政決定。
《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于2014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已經對產生VOCs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提出了污染防治要求,并明確了違法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法律的形式提出了VOCs廢氣的治理要求。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于在法律、法規實施之日前的VOCs廢氣無組織排放行為,不應依據《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予以查處。但法律、法規從生效之日起對當事人具有普遍約束力,且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只要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發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環保部門就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因此在本案中,當事人處在VOCs廢氣治理改造期間并不是免除其法律責任的法定抗辯事由。
3月13日,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對其下達《責令改正決定書》,要求該公司立即改正未按規定安裝、使用VOCs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5月21日,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11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3月21日,執法人員對該公司三車間再次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未采取整改措施,仍在使用有機溶劑進行金屬表面涂裝,仍未配備VOCs收集、處理設施。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上海市環境保護局對其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期間的違法行為按日連續處罰,作出罰款人民幣88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上海市環保局對其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產生含VOCs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在實踐中,大多數經營者經能夠對主要生產環節的VOCs排放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但普遍對物料貯存、廢水處理等其他環節的廢氣治理不夠重視。
該公司上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閔行區環保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于2017年4月10日對該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決定書,并于2017年5月16日對該公司做出了罰款人民幣1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7年4月24日,執法人員對該單位廢氣違法排放行為的改正情況進行復查發現,該單位拒不改正,產生注塑廢氣的生產活動仍未在密閉空間或設備中進行,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
鑒于上述情況,閔行區環保局啟動了按日連續處罰,依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該單位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期間實施按日連續處罰,并于2017年8月7日對該單位作出了罰款人民幣19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后,企業主動繳納了罰款,并落實了整改措施。
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
第六十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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