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交通運輸部發布關于征求《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對港口危化品自動監測和自動控制做出硬性規定。
天津港“8.12”爆炸、貝魯特港口爆炸等重大事故為港口安全敲響了警鐘,在年初召開的全國危化品安全監管工作視頻會議上,應急管理部強調要推進危化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集中攻堅,為“十四五”開好局創造良好安全環境。
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港口危險貨物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港口安全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區內從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港口經營人)的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港口重大危險源),是指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辨識確定,港口區域內儲存危險貨物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三條 港口經營人是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章 辨識與評估
第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港口危險貨物儲存設施或場所進行港口重大危險源辨識,并記錄辨識過程與結果。
第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
第六條 港口經營人可以組織本單位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技術人員或者聘請有關專家對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港口經營人應當進行安全評價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可以與本單位的安全評價一起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
第七條 構成一級、二級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或場所,港口經營人應當委托具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條件的安全評價機構,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進行安全評估,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判定風險,確定個人和社會風險值。
第八條 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港口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
(三)辨識、分級的符合性分析;
(四)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五)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值(采用定量風險評價方法時);
(六)可能受事故影響的周邊場所、人員狀況;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和監控措施;
(八)事故應急措施;
(九)評估結論與建議。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分級,開展安全評估和完善檔案:
(一)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滿3年的;
(二)構成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或擴建的;
(三)港口危險貨物種類、數量或者儲存方式及其相關設備、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可能影響港口重大危險源級別或安全風險程度的;
(四)發生危險貨物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
(五)外界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港口重大危險源級別和安全風險程度的;
(六)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
第三章 登記與備案
第十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辨識確認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及時進行登記建檔。檔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辨識、分級記錄;
(二)港口重大危險源基本特征表;
(三)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
(四)區域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
(五)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六)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
(七)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預案審查意見、應急演練計劃和總結改進報告;
(八)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
(九)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責任機構名稱;
(十)港口重大危險源場所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
(十一)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在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分級,并完成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后15日內,應將港口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和第十條規定的檔案材料(其中第五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只需提供清單),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涉及船舶航行、作業安全的港口重大危險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港口重大危險源出現第九條所述情形的,港口經營人應當修改檔案,并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對于新建、改建和擴建儲存危險貨物的港口建設項目,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安全評估和分級、登記建檔工作,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對不再構成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應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核銷的書面申請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港口經營人的書面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組織現場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核銷。
第十三條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本轄區的港口重大危險源匯總信息逐級上報。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技術措施;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對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和日常巡查;對于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進行監測監控,根據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儲存工藝或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危險貨物罐區應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等信息自動監測系統。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重大危險源場所應按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上述重要參數應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
(二)危險貨物儲罐設施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設置緊急切斷、自動連鎖關閉等自動化控制系統。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貨物罐區應具備緊急切斷功能;
(三)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貨物罐區應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四)港口重大危險源應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五)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安全設施和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記錄維護、保養、檢測、檢驗結果。
第十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安全風險警示公告制度,將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可能的事故后果和應急措施等信息,以適當方式告知從業人員和其他相關單位、人員。港口經營人應當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可能引發事故隱患類別、事故后果、管控措施、應急措施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責任制,明確本單位每一處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操作負責人,重大危險源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姓名、對應的安全職責及聯系方式應在安全風險公告欄中寫明。
第十八條 港口經營人應對港口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使其了解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危險特性,熟悉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人,責任公示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重大危險源重點督導制度。
第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安全風險研判報告制度,確認本單位存在的安全風險,實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采取相應的安全管控措施,并向社會公開承諾和公告。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定期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送風險清單。
第二十條 港口經營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制定完善有關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體系,配備必要的防護、救援物資和裝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障其完好。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可能產生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港口重大危險源,配備便攜式濃度監測設備、空氣呼吸器、化學防護服、堵漏器材等應急器材和設施;涉及劇毒氣體的港口重大危險源,應配備兩套以上(含兩套)氣密型化學防護服。
第二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應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救援隊伍規模應與其危險貨物儲運規模相適應。
港口經營人應當及時將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立情況報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演練。
港口經營人應當記錄和評估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演練情況,并根據記錄和評估結果,及時修訂完善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應急值班制度,配備應急值班人員,并成立應急處置技術組,實行24小時應急值班。
第二十三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制度,完善本轄區港口重大危險源檔案,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監管系統,掌握轄區內港口重大危險源和應急隊伍、應急資源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港口重大危險源集中區域風險分析與應急能力評估,在本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框架下,制定完善事故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轄區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統籌規劃、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建立完善應急儲備管理制度,加強應急準備。
第二十五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港口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督促港口經營人做好本單位港口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及分級、登記建檔、監測監控、備案核銷和安全管理、應急準備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查制度,根據轄區內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等級和危險程度、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落實情況、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情況、事故應急演練情況等,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定期對存在港口重大危險源的港口經營人進行監督檢查。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的專項檢查督導制度,專項檢查督導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港口重大危險源安全責任制、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二)是否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分區分類儲存危險貨物,是否存在超范圍、超能力、超期限作業情況儲存、堆存情況;
(三)港口重大危險源的監測監控情況,港口重大危險源自動控制等安全設施和監測監控系統使用和維護保養,并處于正常投用狀態;
(四)港口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演練和總結改進情況;
(五)港口重大危險源罐區內裝車作業、動火和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以及承包商管理情況;
(六)危險貨物儲罐是否存在超溫、超壓、超液位操作和隨意變更儲存介質等問題;內浮頂儲罐確需浮盤落底時,是否制定專項制度,辦理審批手續,并全過程監控;
(七)是否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按要求配備消防設施設備,設置消防人員。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港口重大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置,實行閉環管理,對重大隱患掛牌督辦。
第二十八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港口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臺賬,內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險源監督檢查記錄表、現場檢查記錄、整改意見、整改情況等資料。
第二十九條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港口重大危險源集中區域的監督檢查,確保港口重大危險源與周邊單位、居民區、人員密集場所等重要目標和敏感場所之間距離符合國家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