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在原刑法第134條后增加了“危險作業罪”。這意味著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否則即使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日前,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險作業罪進行刑事拘留。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施行以來,首起危險作業犯罪案件。
3月8日上午,蕭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華浙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廠區管片車間東面一倉庫引起了執法人員的警惕,該倉庫由簡易鋼棚搭設,但玻璃窗均被物體人為遮擋,從窗外看不到內部情況,直覺告訴執法人員里面“有問題”。
隨后,執法人員讓現場管理人員打開倉庫大門進行檢查,里面堆放的物品讓執法人員觸目驚心。倉庫里堆放了大量危化品,經現場清點,內有滿瓶二氧化碳、氧氣瓶、乙炔瓶、混合氣體、氮氣等氣瓶共計176瓶。更令人感到后怕的是,該倉庫緊鄰公司員工宿舍樓,宿舍樓里還住著數十個工人,一旦發生爆炸,后果不堪設想。
隨后,區應急管理局與區公安分局積極對接,經過立案偵查,區公安分局于3月9日晚對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進行刑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計四十八項內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過去我們常見的“關閉”、“破壞”、“篡改”、“隱瞞”、“銷毀”以及“拒不執行”、“擅自”活動等違法行為,將不再只是行政處罰,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次修改,還將“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違法行為,看似沒有強令他人冒險作業,但還是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同等追責。
(文章系轉載,侵刪)